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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户籍管理制度
2015-06-01 18:29  

为了规范学院学生户籍管理,使户籍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依据公安部户籍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一、学院户籍管理工作

我院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工作在学校的延伸。就业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(中北镇派出所)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。

二、户籍管理规定

根据公安机关规定,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转户口,并提交申请及相关迁转材料。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籍,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,日后学院不再办理进行户籍迁移。

办理成功后,迁户学生发放《常住户口登记卡》,在校期间交由系部统一保管;农转非学生发放转非通知单,学生自发放之日起两周内应到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。

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,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。学生毕业后或者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户籍方可迁出。

三、学生户籍办理

(一)入学户籍办理

本市学生可申请办理就地农转非;外省市学生可申请将户口迁往学校;若不提交迁转申请的,视为放弃办理。

外省市迁户学生,迁往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或天津交通职业学院,落户后户口性质将变更为非农业,在校三年期间可办理天津市第二代身份证,身份证号不变。

(二)离校学生户籍办理

1、学生毕业离校时,按照当年户籍政策执行。

自2013年6月至今,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《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》,凡有学院集体户口的学生,可提交申请,自毕业之日起将毕业生户籍暂保留在学院集体户内2年时间。毕业2年后仍未在津办理户籍留津的学生,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,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。

如有学院集体户口的学生,提交户籍迁回原籍申请,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,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。

2、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可办理户籍迁出,凭户口页、系部介绍信到就业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。

3、学生结业离校时,户籍延期保管一年,一年后如正常毕业,应按照毕业生离校户籍办理流程操作。如未能如期毕业,结业后一年期满,由系部统一提交材料报就业处办理迁出。

4、学生肄业离校时,户籍由系部统一提交材料,报就业处办理迁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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